院理事会
厦门技师学院理事会的前身是1999年由时任市长的洪永世同志倡导下由政府部门组成的董事会。在学院董事会的领导下,经过十年的艰苦创业与发展,现已成为了省内一流、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的高等职业院校。随着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全面提速,产业结构调整不断加快,企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呈现专业化、高层次化,原先董事会架构已不适应科学发展的要求,必须改组为理事会,把各行业重点企业吸收进来,从政府层面为校企搭建一个互动交流的平台,充分调动企业参与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积极性、主动性,真正实现校企间的无缝对接,为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高技能人才资源支撑。
厦门技师学院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打造全国一流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为厦门及海西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推进校企无缝对接,经厦门技师学院董事会同意,决定将原厦门技师学院董事会改组成立厦门技师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理事会的宗旨是加强学院与政府、企业的联系和合作,吸引社会各界共同关心职业教育事业,增强学院办学活力,全面提升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努力打造品牌,构建技师学院与行业协会、各大企业集团的信息互通机制和合作平台,使技师学院培养的高技能人才有出路,企业技能训练有基地。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
第三条 理事会是政府、学院、企业等多方协作、共同参与学院发展和管理的参谋、咨询、协调、监督机构。理事会成员主要由政府部门、厦门市各行业协会、重点企业、机械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同安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翔安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华侨大学等组成。与厦门技师学院建立合作关系的企业自然入会。
第四条 团体理事单位指定专人作为代表出席理事会全体会议,参加理事会活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五条 理事应遵守理事会章程;积极参加理事会活动,理事所在单位可优先获得学校提供的服务和支持。
第三章 理事会任务
第六条 听取学院工作报告,对学院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指导和咨询。
第七条 参与学院办学方向、培养目标、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基地建设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研究。
第八条 组织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教育培训模式、方法、手段的研究,进行教学、培训课件的开发与推广。
第九条 依据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对高技能型紧缺人才需求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学院开展针对性教学提供参考。
第十条 支持、配合学院开展社会实践、毕业实习、师资培训、社区服务等活动。组织、开展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技能鉴定、在职、职后和岗前培训的协作,增进相互了解,促进技师学院与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第十一条 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扩大学院的影响,协调、解决技师学院与企业单位在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教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理事会领导机构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7人(常务副理事长1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理事若干人。理事长由厦门市主管工业的副市长担任,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由理事长提名并提交全体理事会议表决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提名并提交全体理事会议表决通过。理事会根据学院教学工作与企业产业对接需要吸纳理事。
第十三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为理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理事会全体会议的职责是:
㈠ 听取和审议学院工作报告;
㈡ 决定学院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㈢ 修改理事会章程;
㈣ 根据章程组织选举理事会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工作。理事会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理事会议每年召开2次,召开时间原则上定在每年中秋、春节期间或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 理事因工作变动,由理事所在单位提出建议名单经理事会议通过后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理事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由理事会秘书长负责。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理事长可决定临时召集理事会议。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㈠ 纳入学院预算;
㈡ 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资助。
第十九条 经费用途
㈠ 理事会日常工作经费;
㈡ 理事会组织有关活动经费;
㈢ 课题研究资助费;
㈣ 技师学院发展经费;
㈤ 其他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