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永安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永安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永安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永安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普通高中:
为进一步规范高中阶段招生行为,加强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现将《永安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 高中 学籍 补充规定
抄送:三明市教育局,永安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
永安市教育局 2012年7月19日印发
永安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普通高中招生方式的多样化给高中学校教育教学带来新的生机,也带来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完善学籍管理办法,结合福建省学籍管理办法,现就我市普通高中转学工作作如下补充要求:
一、外县市转入
外县市转入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准予转学。
1.户口在福建省内;
2.属于本市普高录取的生源,按原录取学校、类别转入原录取学校。属于原录取在永安一中的学生,转入到除一中以外的学校;
3.未被录取的本市生源,中考成绩达到转入学校择校分数线。
4.非本市生源,按学生高中学籍所在学校等级情况,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
二、本市内学生不转学、不借读、不旁听。严禁高中学校随意接收外地借读生,违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不详之处按福建省高通高级中学学生籍管理办法(闽教基〔2007〕5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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