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高职招考录取照顾资格申报及审核工作的通知
2017-11-15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文件
闽考院普〔2015〕45号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高职招考
录取照顾资格申报及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2016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的通知》(闽教考〔2015〕21号)精神,为做好2016年我省高职招考录取照顾资格申报及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报名参加2016年高职招考,且符合闽教考〔2015〕2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考生。具体录取照顾政策详见附件1。
二、申报办法
符合条件的考生须于2016年1月10日前,向本人报名现场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时,考生须按照《申报须知》(附件2)要求,提交《登记表》(其中少数民族考生还须提交《申请表》)以及证明材料(含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复印件上验证人须签名并加盖公章)。《登记表》和《申请表》(附件3、4)可从福建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www.eeafj.cn)-数字服务大厅-高职招考栏目中下载,并如实填写。
三、审核程序
1.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2名以上在职工作人员,负责对所申报的录取照顾项目和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确认后,汇总形成《花名册》(附件5)并将《花名册》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同时通知有关学校将相关考生资格信息在校园公告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于2016年1月15日前通过“福建省高职招考考务管理平台”完成信息录入工作,并提交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审核确认后的每位申报考生的《登记表》、《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须复印一份,由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留存1年备查。
2.设区市及平潭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汇总并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于2016年1月20日前通过“福建省高职招考考务管理平台”,向省教育考试院提交审核结果。
3.省教育考试院信息处于2016年1月25日前,将网上审核结果打印下发给各设区市及平潭进行核对。设区市及平潭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须于2016年1月30日前,将每页加盖公章的上述材料寄送省考试院信息处魏针收,并将1份纸质《花名册》(每页签字并加盖公章),以及设区市、县(市、区)两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示页面网址报送省考试院普招处郑江英收。
4.省教育考试院将经各设区市及平潭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核对确认的最终数据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考生,方可享受相应的录取照顾政策。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高职招考录取照顾政策涉及考生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核工作责任制,严格把关,切实做好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考生资格申报及审核工作。
2.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校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录取照顾政策的宣传发动工作。要通过班会、张贴公告、校园网、宣传专栏等途径,及时将录取照顾政策的申报时间、申报办法等事项告知全体考生,防止漏报、错报。
3.加强信息公示。各地各校要通过指定的信息公开渠道,详实、准确、及时地做好录取照顾考生资格信息的分级公示工作,并保留公示信息备查。公示时须按照顾类型分类,公示信息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录取照顾项目、相关佐证材料、以及审核单位、审核人员名单等内容。
4.畅通申诉渠道。各地各校要进一步完善网络、电话、信函等多位一体的举报申诉工作平台,在公示地点或网上页面公布有效的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对举报和考生申诉要进行调查核实并妥善处理。
5.严肃工作纪律。各地要建立健全录取照顾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倒查追责。一经查实,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录取照顾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职招考和普通高考录取资格,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请各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时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区内各有关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附件:1.2016年高职招考录取照顾政策
2.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照顾政策资格申报须知
3.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
4.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资格审核申请表
5.2016年高职招考“注意录取”考生花名册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2015年12月10日
附件1
2016年高职招考录取照顾政策
一、报名参加高职招考且符合《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通知》(闽招委〔2015〕3号)规定的考生(包括普通高中生和中职生),均可享受相应的录取照顾政策。具体如下:
(一)下列考生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5分的政策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者。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5.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者。
(二)下列考生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10分的政策
1.宁德市,罗源县,连江县,晋安区的北峰山区(日溪乡、宦溪镇),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龙海市隆教乡,永安市青水乡,上杭县官庄乡、庐丰乡,宁化县治平乡的畲族考生;晋江市陈埭镇、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乡的回族考生;华安县高山族聚居点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补贴)和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海岛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烈士子女。
4.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三)下列考生报考在闽高校时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3分的政策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福建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按研究学科分为数学、计算机科学、物理学、地球与空间科学、工程学、动物学、植物学、微生物学、医学与健康学、化学、生物化学、环境科学、行为与社会科学等13 个学科)创新成果竞赛获一等奖者。
(四)下列考生报考在闽高校时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5分的政策
1.设区市及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
2.全国和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五)下列考生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3.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4.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二、全国、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考生仅限在高职(专科)批录取时享受以下录取照顾政策:报名参加2016年我省高职招考面向中职生考试,且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和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职毕业生,可免试录取到其所报类别的对口高职(专科)专业;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三等奖的中职毕业生,高职(专科)批录取时享受文考分加30分照顾;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优秀奖的中职毕业生,高职(专科)批录取时享受文考分加10分照顾。
已参加2016年高职招考报名、但在录取结束后才获得高职(专科)免试资格或加分后达到相应对口高职(专科)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且尚未被录取的中职生,须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补录取到其所报类别的对口高职(专科)专业。其余考生不再进行补录取或调整录取。
三、考生若同时享有多项录取照顾政策的,在录取时,只能享受其中最优的一项录取照顾政策。
附件2
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照顾政策
资格申报须知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
考生持《登记表》和县(市、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原件,到报名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验证并办理登记手续。
2.2015年1月1日前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获得者、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者、省青少年创新大赛创新成果竞赛获一等奖
考生持《登记表》和获奖证书(奖状)原件、复印件,向所在学校申报。学校审查盖章(须附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上学校应注明“原件复印”并加盖公章),并派人统一报送县(市、区)教育局审查盖章后,到考生报名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验证并办理登记手续。
3.少数民族考生
考生持《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资格审核申请表》、《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经县(市、区)教育局审查盖章后,到报名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验证并办理登记手续。
4.台湾省籍考生
台湾省籍考生指祖籍台湾省的我省户籍考生。考生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到户籍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盖章后,到报名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验证并办理登记手续。
5.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其子女称为归侨子女。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其子女称为华侨子女。
归侨:考生持《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设区市侨办出具的考生归侨身份证明原件,到报名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验证并办理登记手续。
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持《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父(母)户口本的原件、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设区市侨办出具的证明原件,到报名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验证并办理登记手续。
6.烈士子女考生
考生持《登记表》和《烈士证明书》原件,以及烈士与该考生关系的证明,到设区市民政部门审查盖章后,到报名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验证并办理登记手续。
7.2015年1月1日前省级优秀学生。省、部级及以上劳模或先进工作者、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考生持《登记表》和获奖证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报名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验证并办理登记手续。
8.设区市及以上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
考生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由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出具的证明原件,到报名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验证并办理登记手续。
9.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
考生持《登记表》和获奖证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报名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验证并办理登记手续。
10.军人的子女(具体见2016年我省高考加分项目)
考生持《登记表》和部队师以上(含师级)证明原件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报名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验证并办理登记手续。
11.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考生持《登记表》和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局证明原件,到报名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验证并办理登记手续。
12.退出部队现役考生
考生持《登记表》和士兵退出现役的证件原件,到报名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验证并办理登记手续。
13.全国、全省职业院校大赛
考生持《登记表》和获奖证书(奖状)原件、复印件,经所在学校审查盖章后,到报名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验证并办理登记手续。
注:《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和《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资格审核申请表》,考生可自行登录“福建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www.eeafj.cn)-数字服务大厅-高职招考”下载打印,或到当地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领取。
附件3
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
市 县(市、区) 考生号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
年月
|
|
籍贯
|
|
现在学习或
工作单位
|
|
家庭
住址
|
|
烈士子女
考生记载栏
|
经核实,考生 父(母) 系 年 月因公牺牲并确认为烈士。该生为烈士子女。
经办人(签名): 设区市民政局(盖章)
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收件、审核人签名: 201 年 月 日
|
科技创新大赛或奥赛获奖者、国际大奖赛获奖者、国际体育比赛集体、个人项目或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考生记载栏
|
经核实考生 于 年 月 日,在 竞赛中获 名次(证书)。组织单位为 。
校长(签名): 学校(盖章)
经办人(签名): 县(市、区)教育局(盖章)
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收件、审核人签名: 201 年 月 日
|
具备加分资格的少数民族考生记载栏
|
经核实考生 户口所在地为 县 乡,其 系 族人,属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情况。确认其为具备加分资格的少数民族考生。
经办人(签名): 县(市、区)教育局(盖章)
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收件、审核人签名: 201 年 月 日
|
台湾省籍考生记载栏
|
经核实考生 父(母) 原籍系台湾省 籍人。确认为台湾省籍考生。
经办人(签名): 设区市台办(盖章)
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收件、审核人签名: 201 年 月 日
|
设区市及以上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考生记载栏
|
(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出具的证明原件粘贴处)
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收件、审核人签名: 201 年 月 日
|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记载栏
|
(设区市侨办出具的证明原件粘贴处)
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收件、审核人签名: 201 年 月 日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设区市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原件粘贴处)
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收件、审核人签名: 201 年 月 日
|
省级优秀学生;省、部级及以上劳模或先进工作者、服役期间获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记载栏
|
经核实,考生 于 年 月 日
在 单位(部队)被 授予 。
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收件、审核人签名: 201 年 月 日
|
全国、全省职业院校大赛获奖考生记载栏
|
经核实,考生 于 年 月,参加 类别 竞赛项目 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 奖。
经办人(签名): 中职学校(盖章):
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收件、审核人签名: 201 年 月 日
|
同等优先录取考生记载栏
|
1
|
国家二级运动员
|
|
2
|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
|
3
|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
|
4
|
军、警子女
|
|
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收件、审核人签名: 201 年 月 日
|
备注
|
1.本表可上网下载,亦可复印使用。
2.凡属高职招考“注意录取”考生均应按时填报本表,逾期不予受理。考生属于何种照顾对象,就由相关部门在本表有关栏目如实填写并提供相应证明,并由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专人审验并办理登记手续。
3.“同等优先录取”考生属何种照顾对象,须在相应栏目中打“√”,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
|
|
|
|
|
|
|
|
|
|
附件4
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
资格审核申请表
县(市、区): 报名点:
相
片
|
考生姓名
|
|
民族
|
|
考生号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户籍所在地
|
|
原户籍
所在地
|
|
何时迁
来本址
|
|
申报照顾类别
|
|
父亲姓名
|
|
民族
|
|
身份证号码
|
|
户籍所在地
|
|
联系电话
|
|
母亲姓名
|
|
民族
|
|
身份证号码
|
|
户籍所在地
|
|
联系电话
|
|
诚
信
承
诺
|
我们已经知晓国家对高考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规定:对不符合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取得少数民族照顾加分的,一律取消高考考试或录取资格,已被高校录取的一律取消学籍,退回原籍,并严肃处理有关当事人。我们承诺对以上填报内容及提供审核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
考生签字: 家长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县级教育部门审核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审批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注:1.本表可上网下载,亦可复印使用。
2.“何时迁来本址”栏,填写为具体迁入时间年、月、日,没有迁移的填写为世居。
3.“申报照顾类别”栏,据实填写为“聚居区少数民族”、“散居少数民族”。
4.考生应随带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审核,并将经由经办人审核并签名后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附在本表格后。
附件5
2016年高职招考“注意录取”考生花名册
市 县(市、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序号
|
考生号
|
姓名
|
性别
|
所在中学
|
照顾对象分类代码
|
属何种照顾对象
|
证明机关及证件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签名)
|
|
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审核人(签名)
|
|
县教育局
分管领导
(签名)
|
|
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复核人(签名)
|
|
|
|
|
|
|
|
|
|
|
|
|
注:①本表由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顾对象分类代码顺序进行填写。
②照顾对象分类代码分别表示为:A:台籍考生10分 B:省见义勇为5分 C:三侨子女10分 D:烈士子女10分 F:2015年1月1日前获省级创新大赛3分 G:自主就业退役军人5分 H:2015年1月1日前获国际大奖赛5分 L:市见义勇为5分 N:2015年1月1日前获省级优秀学生5分 O: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P:散居少数民族 R:二等功(含以上)或荣誉称号退役军人10分 U:2015年1月1日前获体育优胜5分 V:2015年1月1日前获奥赛5分 W:2015年1月1日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及以上 X:少数民族10分 Z: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先进工作者5分 8:2015年1月1日前获全国创新大赛5分 9:军警子女 1: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 2: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等奖 3: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 4: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 5: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等奖 6、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 7: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优秀奖
③本表填写一式三份,经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并逐页加盖公章后于2016年1月30日前报送一份至省教育考试院普招处备案。